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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确认最后对被告进行讯问“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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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确认最后对被告进行讯问“符合逻辑”

    在采取其余证据后否认作证的可能性并不侵犯辩护权


    “合乎逻辑的是,如果被告的陈述被视为辩护手段而不是指控的证据,即使它可能产生入罪效果,一旦后者提出的 证据得到执行,就会尝试对他进行审讯,以便他能够适当行使辩护权,对由此造成的犯罪因素做出反应。” 这就是最高法院在裁决中的裁决,但驳回了一个人提出的上诉,该人认为拒绝他最后作证的可能性侵犯了他的辩护 权。

    上诉人因谋杀妻子被马略卡省法院判处20年监禁,该判决已得到巴利阿里群岛高等法院的完全确认。在得知该决 议后,他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指控其辩护权受到侵犯等。

    辩方辩称,他们希望最后将被告的陈述作为证据,但陪审团主席拒绝了。辩方称,被告“尚不知道所有证据的结果 ,他也声称,他也没有被适当告知调查阶段进行的调查程序所揭示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 701 条规定了必须执行证据的顺序,从检察官 C级联系人列表 办公室提出的顺序开始,尽管该顺序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并依职权更改, 具体方式如下:可以澄清事实,更好。

    最高法院曾多次表示,在收集完其余证据之前,同意保留被告的陈述是没有障碍的。“该规范的目的——最好地发 现真相——必须与对辩护权有效性的更大、更有效的保证联系起来,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包括准确地允许被告最后 陈述……。 ”

    但法院认为,驳回事实不能视为侵犯被告人的辩护权。他们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不改变传统秩序在他们的辩护中 所造成的具体损害尚未具体说明,也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通过改变秩序而变得更有效。也没有解释被告在行使最后发 言权时不能对哪些证据方面进行限定、更正或回答。



    STS 259/2015 等裁决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该裁决指出,“无论从理论或拟议法律的角度对被告在法庭上作证的最适当时机作出 的评估如何,口头审判中,事实是,非常统一的法庭惯例将这一陈述放在审判开始时,以明确被告的版本,从而界 定有争议的事实问题。此时正是检察官办公室对取证感兴趣的程序时刻,因此量刑法院只不过是遵守法律规定,按 照《刑事诉讼法》第 701 条规定的取证顺序。莱克里姆”。他们坚持认为,通常的动态有助于澄清和简化审判的发展,避免对被告直接承认 的事实进行证据努力,并允许被告否认先前已宣读的指控中包含的事实。

    此外,他们表示,在拒绝上诉理由的情况下,被告始终拥有最后发言权,“通过这一初步陈述和最后发言权,被告 可以双重行使其对指控表达自己的权利”。 . 反对他们,无论是在开始还是在结束。”

    在最近发表在《经济学人与法学家》杂志上的一篇文章中,马德里省法院法官戴维·库韦罗(David Cubero)坚持认为有必要改变证据的出示顺序。“将首先听取受害人、受伤方或证人的陈述,然后听取专家 和文件证据,然后听取被告的陈述,并讯问被告,随后进入结论阶段,最后进入报告阶段,自然保留了在各方报告 之后,被告行使最终发言权的新契机。我们认为, 这种意义上的程序改革,即明确规定所提议的顺序 (首先讯问受害人、证人和专家,进行记录,最后讯问被告), 将有利于辩护权。被告本可以有机会听到所有针对他的证据材料并做出更准确的回答。这是因为最后所作的陈述没 有在法院或法庭的视网膜和记忆中留下最大的印记。

    另一方面,干预顺序的改变将有利于受害者经常抱怨的另一个问题。因为,如果顺序发生变化, 受害方或受害者将首先作证,这将使他们能够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参加其余的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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